刑警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案件: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后,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包括拘留、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破案与撤案:
经过侦查,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当给予撤销。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过侦查,发现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以上是刑警办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