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侦查取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案件需要而到异地进行侦查取证的一系列活动。以下是异地侦查取证程序的详细步骤和规定:
发出办案协作请求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传唤和拘传
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取证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证据固定和移交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禁止非法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通过以上步骤和规定,异地侦查取证程序确保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保障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