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走普通程序意味着所审理的案件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基础与核心,具备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具体特点如下:
审理组织: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方式: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普通程序通常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程序转换: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选择走普通程序,表明案件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更为严谨和全面的审理过程,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