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应查明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评议结果有三种情形: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宣判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在宣判后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建议:
确保当事人了解并确认送达地址,以便及时接收判决书。
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公开宣判程序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司法透明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