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5 16:01:59 手机游戏

法院宣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应查明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评议结果有三种情形: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宣判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在宣判后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建议:

确保当事人了解并确认送达地址,以便及时接收判决书。

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公开宣判程序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司法透明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