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如下:
确定上诉期限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准备上诉材料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上诉状副本数量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并预交上诉费。
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材料流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等待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注意事项
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提交上诉材料时,需确保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并按时缴纳上诉费用,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上诉。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顺利完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建议在整个过程中仔细核对各项材料,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