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立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组织讨论同意
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报请检察长批准
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需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承办人需要填写《立案决定书》,并由检察长签字印章,人民检察院将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此外,立案监督的程序还包括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监督,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这些步骤确保了立案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保障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