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需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证明
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递交的收养文件后,会进行受理登记,并告知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受理情况。
审核选配
中国收养中心会对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跨国收养条件的外国收养人进行审核,并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然后,将选定的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给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会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还会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收养协议书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证件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将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办理收养登记后,要求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应当在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进行。
这些步骤确保了跨国收养过程的严谨性和透明度,以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建议外国收养人在进行跨国收养时,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