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核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的法定程序。以下是行政复核的一般程序:
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应包括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具体理由和证据。
受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不受理,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决定。
告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将复核结论告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决定应载明复核的情况和依据。
其他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复核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包括书面核审和案件合议等。
通过以上程序,行政复核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