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是指 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需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同意与鉴定机构、人员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书出具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委托法院的名称。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鉴定材料。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
承诺书。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记录
司法鉴定人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总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受理与审批
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需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至少由两名鉴定人员完成。
鉴定意见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包含鉴定意见,该意见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