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部审理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则需要延期审理。
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调查包括宣读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官发问、法庭辩论、归纳争议焦点等环节。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评议和宣判
经过庭审调查、辩论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结论。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法庭内部审理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