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并作出书面裁定。
上诉期限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张超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若被告在境内没有住所,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并且需要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完成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