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场等各类单位。
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要求,对不同行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详细的限制。例如,在人类居住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每小时恶臭环境浓度不得超过5欧洲单位/立方米,牲畜养殖场每小时不得超过0.5欧洲单位/立方米。
监测方法
标准中详细说明了恶臭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如监测点的设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等。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监测的频率和监测报告的要求等。
处理措施
标准要求不符合排放限值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或消除恶臭污染源、加强管理、改进工艺等。同时要求对于未经处理的恶臭污染物,必须采取加盖、密封等防止外扩散的控制措施。
管理要求
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岗位职责、考核评价等。
实施情况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自1994年1月15日起实施,旨在控制恶臭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环境管理的深入,该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建议
为了确保恶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相关企业应定期监测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