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排放标准是指 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且危害较大的污染物,为这些污染物设定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限制。这种限制适用于各个行业领域,而非特定行业。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环境质量在可控范围内,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该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地方综合排放标准
除了国家层面的综合排放标准外,各地还制定了地方性的综合排放标准。例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等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在符合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建议
企业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的综合排放标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企业还应关注标准的更新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污染物排放策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