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河流域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体现在《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并且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升。
重金属:包括铬、汞、砷、镉、铅、铜、锌、铝、镍等,分别不得超过0.5毫克/升、0.05毫克/升、0.5毫克/升、5毫克/升、5毫克/升、2毫克/升、5毫克/升、2毫克/升和1毫克/升。
污水处理设施要求
所有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确定污水处理运行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业务。
污水处理设施性能应当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处理技术应根据污染类型、污水排放总量等情况确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黄河流域面内外、指定河流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单位。
修订背景
原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
实施日期
修订版于近日印发,并于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陕西省黄河流域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通过严格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处理设施的性能,旨在保护和改善黄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建议相关排污单位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以维护区域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