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排放限值
制浆企业
pH值: 6~9
色度(稀释倍数): 80
悬浮物: 7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50mg/L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mg/L
氨氮: 15mg/L
总氮: 18mg/L
总磷: 1.0mg/L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pH值: 6~9
色度(稀释倍数): 50
悬浮物: 5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mg/L
化学需氧量(CODCr):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120mg/L
其他制浆和造纸企业: 150mg/L
氨氮: 10mg/L
总氮: 15mg/L
总磷: 1.0mg/L
造纸企业
pH值: 6~9
色度(稀释倍数): 50
监测和监控要求
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对于有毒污染物如吸附有机卤素(AOX)和二噁英,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其他相关规定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旨在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