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颗粒物:
燃煤锅炉:10 mg/m³
燃气锅炉:5 mg/m³
其他锅炉:10 mg/m³
二氧化硫:
燃煤锅炉:35 mg/m³
燃气锅炉:35 mg/m³
其他锅炉:30 mg/m³
氮氧化物:
燃煤锅炉:50 mg/m³
燃气锅炉:50 mg/m³
其他锅炉:50 mg/m³
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其他燃料锅炉限值要求。
逃逸氨浓度需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表14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建议:
火电厂应严格按照最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确保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对于新建火电厂,建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火电厂应加强监测与监控,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