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要依据《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9726—2020)进行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颗粒物排放限值
金属熔炼: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和其他熔炼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40、30、20、20 mg/m³。
造型、制芯、浇注、落砂、冷却、砂再生: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³。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
一般地区:未明确规定VOCs的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非甲烷烃)初始排放速率≥2 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其他污染物
SO2(二氧化硫):金属熔炼:100 mg/m³;其他熔炼设备:50 mg/m³;造型、制芯、浇注、落砂、冷却、砂再生:150 mg/m³。
NOX(氮氧化物):金属熔炼:150 mg/m³;其他熔炼设备:50 mg/m³;造型、制芯、浇注、落砂、冷却、砂再生:200 mg/m³。
监测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对不同生产工序的颗粒物排放进行监测,并需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实施时间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遵守上述标准,并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同时,企业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