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概览
适用范围
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情况
试用期时长
时长:一年
计算起始: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试用期权利与义务
权利:
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
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试用期考核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考核内容:
思想政治表现
组织领导能力
工作作风
工作实绩
廉洁自律情况
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试用期结束后的处理
考核合格:
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考核不合格: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
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应实行试用期制
改任职级公务员: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离岗超过半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重大失误或严重错误:试用期满前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岗位调整与提任: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其他注意事项
备案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谈话制度: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能够充分适应新的职务,并通过试用期考核来验证其是否适合担任相应职务,从而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