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分类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资质。
资历及信誉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并且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
检测设备及场所
检测机构应具备符合检验条件的独立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
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
管理水平
检测机构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项目和参数
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可增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的可选检测项目或可选检测参数。
其他要求
检测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这些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申请,以确保其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