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基本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主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禁止出租情形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同要求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信息、房屋状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安全性能、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
租赁单位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维修责任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转租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实施日期
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规定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各个方面,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租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