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4 21:59:16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城镇房屋的范围,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该解释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内容概述

城镇房屋定义

解释明确了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合同无效情形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登记备案手续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建议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租赁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避免因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因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影响合同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