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制定的。该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总则
目的: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报告制度: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报告范围和程序
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应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在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后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报告程序: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
医疗机构职责
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组织和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信息收集与分析: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各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掌握和上报。
法律责任
未履行报告义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控制药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