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如下:
兑换原则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兑换标准
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半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不予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兑换流程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金融机构应当面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对兑换的硬币,应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金融机构责任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这些办法旨在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有序兑换,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和正常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