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是指 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保障当事人诉权。具体规定如下:
登记立案范围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登记程序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诉状要求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