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协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
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体包括: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包括:
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公众监督:
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执法措施: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取证等措施。
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协作与配合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通过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保障和协作配合,全面规范了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旨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