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规章管理制度,于2015年3月1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明确了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指食用这种不安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二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三级召回是指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一级召回,48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
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还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法律责任: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包括其他相关事项。
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召回不安全食品,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公布召回信息,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