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清产核资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处理规定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清产核资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实施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这些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