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是由税务总局制定,用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国家税款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入库,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纳税人。
适用条件
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企业所得税:
不设置账簿
账簿设置不全
账目混乱
其他特定情形
征收方式与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
服务与监督
税务机关应提供相应服务,如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并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同时,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力度,防止其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需密切配合,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调整与变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实施日期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自2008年3月6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调整。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概览,具体实施细节和最新调整应以最新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