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
保障金定义: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残疾人定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监督机制: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征收缴库
就业比例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不达标处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缴纳保障金。
使用管理
使用原则: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下沉、科学分配、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化管理:建立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公开、透明、精准、高效的管理。
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或违规使用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施行日期: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办法
此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如吉林省、深圳市等,这些办法在遵循国家总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并确保保障金的使用符合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保障金能够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