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如下:
视力残疾
定义: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分级: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三级:0.05~<0.1
四级:0.1~<0.3
听力残疾
定义: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极重度损伤,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无法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
二级至四级:逐渐减轻,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言语残疾
定义: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分级:
一级: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
二级至四级:逐渐具备发声和言语能力,但清晰度、表达能力有所不同
肢体残疾
定义: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分级:
一级:四肢瘫、截瘫等重度情况
二级至四级:逐渐减轻,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
定义: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分级:
一级:极重度智力障碍,需要全面支持
四级:轻度障碍,能基本自理和参与社会活动
精神残疾
定义:精神疾病导致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重度精神残疾
二级至三级:中度精神残疾
四级:轻度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定义:一个人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类型。
分级:根据具体残疾情况,结合各类残疾的分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这些分类和分级有助于制定个性化的辅助器具、教育计划和社会支持措施,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