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人按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分为以下几类,并且每类残疾又分为四个等级:
视力残疾
一级:极重度,包括全盲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重度,包括最佳矫正视力在0.02至0.05之间或视野半径在5至10度之间。
三级:中度,包括最佳矫正视力在0.05至0.1之间或视野半径在10至20度之间。
四级:轻度,包括最佳矫正视力在0.1至0.3之间或视野半径在20至30度之间。
听力残疾
一级:极重度,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理解和交流活动极重度受限。
二级:重度,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理解和交流活动重度受限。
三级:中度,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理解和交流活动中度受限。
四级:轻度,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理解和交流活动轻度受限。
言语残疾
一级:极重度,脑和/或发音器官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二级:重度,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功能,语音清晰度在10-30%。
三级:中度,语音清晰度在31-50%。
四级:轻度,语音清晰度在51-70%。
肢体残疾
一级:极重度,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重度,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大部分丧失。
三级:中度,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部分丧失。
四级:轻度,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轻度受限。
智力残疾
一级:极重度,智力发育严重障碍,不能辨认和适应社会环境。
二级:重度,智力发育重度障碍,能部分辨认和适应社会环境。
三级:中度,智力发育中度障碍,能辨认和适应社会环境,但存在明显的适应行为障碍。
四级:轻度,智力发育轻度障碍,能辨认和适应社会环境,但存在一定的适应行为障碍。
精神残疾
一级:极重度,精神疾病症状特别严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下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三级:中度,精神疾病症状明显,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下生活需要一定程度的照顾。
四级:轻度,精神疾病症状较轻,能够基本自理生活。
多重残疾
一级:极重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且每种残疾程度都在极重度范围内。
二级:重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且每种残疾程度都在重度范围内。
三级:中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且每种残疾程度都在中度范围内。
四级:轻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且每种残疾程度都在轻度范围内。
这些分类和分级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残疾人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