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管理。定义: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是指在农村地区,由政府、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
管理原则:
科学、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管理。
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机构:
设立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制度、监督建设和运行、维护维修、保障安全运行、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三级管理模式
一级:水源(水厂)至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专管机构管理。
二级:入村总水表以下至入户三通以上村级供水管网设施,由受益村管理。
三级:入户三通以下户内供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管理。
运行规范:
供水工程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维修和水质监测制度。
禁止行为:
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供水设施,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等。
第四章 水质与安全
水质监测:
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源水和出厂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水源保护:
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赔偿责任:
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
加强监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
提高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和维护供水设施。
市场化运作: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供水工程持续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