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消毒处理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带传染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和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消毒剂使用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在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前应进行脱氧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排放指标
医疗废水的pH值应保持在6至9之间。
水中的悬浮物质(SS)浓度应低于或等于每升水体20毫克。
化学需氧量(COD)应控制在每升60毫克以下。
生物需氧量(BOD)也不应超过每升水体20毫克。
粪大肠菌群数量不得高于每升水体500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医疗废水的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适用于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水排放。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确保医疗废水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