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时间:2025-02-13 08:15:27 单机游戏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涵盖了公共场所的多个方面,包括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

主要内容

物理因素

新风量:公共场所的新风量应不低于20m³/(h·人)。

噪声:公共场所的噪声平均值应不超过50dB(A)。

室内空气质量

颗粒物:空气中的颗粒物数量应不超过500个/m³。

有害气体:室内空气中二氧化氮含量应不超过20ppm,PM2.5含量应不超过35μg/m³。

甲醛和苯系物: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应不超过0.08mg/m³,苯系物含量应不超过0.08mg/m³,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不超过0.5mg/m³。

生活饮用水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应不超过100CFU/ml,总大肠菌群应不超过3MPN/100ml。

化学指标:余氯含量应不低于0.3mg/L,浑浊度应不超过5NTU,色度应不超过15度。

游泳池水

余氯:加氯消毒的自来水余氯含量应不低于0.5mg/L。

浑浊度:游泳池水浑浊度应不超过5NTU。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新风量: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新风量应不宜小于30m³/(h·人)。

公共用品用具

微生物指标:公共用品用具的细菌总数应不超过500个/m³。

实施与管理

卫生许可证: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定期检测: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

建议

遵守标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确保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卫生问题,保障公众健康。

培训与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卫生标准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