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村民土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确认调查结果
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询村民意见和组织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他们有权申请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确保补偿方案合法合规,并满足被征地农民的要求。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并交付土地。
以上步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执行,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