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工资最新规定如下: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2 × 缴费年限 × 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视同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 实际缴费年限) ÷ 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 = 上年社平工资 × 视同缴费年限 × 缴费指数 × 过渡性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 = 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计发月数。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计发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过渡期内的待遇计发
对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已退休人员的待遇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合理衔接和保障。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了解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