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考核目的
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考核对象与范围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
绩: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方法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应用
作为公务员奖惩、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通过全面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积极履职尽责,提升个人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