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定义: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重要性: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
归档范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均应归档。
归档要求:机关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档案利用:机关应积极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满足各项工作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监督与检查
检查方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责任追究: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议:
加强培训:各级机关应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
完善制度:机关应根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制度。
强化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