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如下: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扣除方式
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可以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事项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建议: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直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建议提前与兄弟姐妹协商好分摊比例,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合理的扣除额度,避免因分摊不均而造成不必要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