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七项:
赡养老人: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子女教育:
自2023年1月1日起,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均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本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八万元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定额标准扣除。
住房租金:
根据城市类别,扣除标准为每月800至15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专项附加扣除,以最大化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