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序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例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程序要求:
立案: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调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处理决定:在调查终结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报请上级审批。
说明理由: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告知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此外,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还包括听证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较重的行政处罚,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