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和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原则、程序及法律适用。该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行政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资格、管辖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行政协议的定义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诉讼的主体资格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协议的全面管辖原则
司法解释强调了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全面管辖原则,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其是否按照法定或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义务进行合约性审查。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审查标准,即形式合法性审查与实质合法性审查相统一,并强调实质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法律适用与起诉期限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及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诉讼,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诉讼,起诉期限则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行政协议的解释与适用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时间界限,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解释;而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政府诚信建设和法治政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