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讨论稿概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讨论稿)目前正通过相关渠道征求修订意见。该解释共计 30条,内容涵盖合同效力、工程价款、质量、优先权等关键领域。
主要内容
合同效力:
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或未办理资质备案,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建筑业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的内部承包行为,法院不支持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不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即使承包人缺乏资质,合同也不应无效。
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的行为,法院将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工程价款:
工程款结算需考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依据。
质量责任:
承包人需承担质量责任。
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债权。
司法观点
讨论了内部承包的认定。
出借资质、借用资质行为的效力及价款主张。
挂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穿透问题。
非必须招标项目补走招标流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质性谈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工程价款约定范围的认定。
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举证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程结算问题。
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条款对结算的影响。
签章效力问题。
工程合同解除后质保责任问题。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理解。
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违法线索、文书制度的移送。
结论
尽管讨论稿中的某些问题最终能否完全落地存在不确定性,但它至少展示了立法层面解决这些长期存在难题的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与实施
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无效合同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
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
合同无效处理原则:
工程验收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
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垫资及利息的处理。
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
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
质量缺陷的处理。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工程量计算。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黑白合同”的认定。
按固定价格结算。
可以不全部鉴定。
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保修责任。
结论
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