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职业放贷人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3 04:20:44 主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这些规定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认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主要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