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文件,旨在明确和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原则、受理范围、以及处理方式。
主要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
行政协议定义: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受案范围: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矿业权出让协议等。
2. 排除条款
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间的公务协助协议、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协议。
3. 纠纷处理
受理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4. 诉讼期间新行为的处理
诉讼标的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即使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作出解除协议决定或原告申请复议,法院也不应直接驳回起诉,而是应继续审理案件,并在最终判断行政协议的效力。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