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主要内容
处理原则
合法: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正:处理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文明: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公开: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及时: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邮寄或电子送达: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公告送达:当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协助与分工
处理地协助: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处理违法行为时,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异议处理
异议申请: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
异议审查: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处罚决定
警告与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总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了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结合,以及邮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确保了违法行为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异议处理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