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购进时间: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是在优惠政策出台后新购进的,即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固定资产类型: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时间
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资料留存:企业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购买合同、发票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妥善保管相关购进和税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