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一般纳税人
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处置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特殊情况:
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1%部分减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处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减税:
可以选择放弃享受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减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时,企业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并按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
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的纳税人类型、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及相关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并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