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具体如下: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建议:
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根据新税率调整自身的财务和税务规划。
对于涉及农产品购进的企业,需要重新计算进项税额,以适应新的扣除率。
出口企业需注意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确保及时、准确地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