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是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此外,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的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建议企业在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时,仔细对照上述条件,确保符合所有要求,以便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